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当代经济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一种贸易方式。发达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通过租赁贸易方式实现的,无论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租赁市场是一个对供需双方均有十分吸引力的市场。
A. 基本概念
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
租赁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包括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建筑机械、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直至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设施等。
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
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
租赁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则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权。租赁期一般较长,是一种以融物的形式实现中长期资金融通的贸易方式。
租赁贸易往往是三边贸易,即有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和供应商后,由租赁公司洽谈购买;一般程序如图所示:
在租赁贸易中,除非承租人自身有足够好的信誉,经租赁公司评估后,在一定额度内实现租赁、通常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经济担保人,比如,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
B. 租赁贸易的作用
租赁贸易实质上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的角度看,它与一般的中长期信贷和延期付款有相似之处,但对供需双方来说,有其特有的优越性:
a. 对承租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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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中长期信贷或延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将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而租赁的设备,则不作为企业的负债记录,不影响企业的举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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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企业能以自有资金购入设备。若改用租赁方式,则可增强 流动资金的周转能力,改善企业的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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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应税收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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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按自身需要选择生产厂商和所需设备,确定技术指标、而租赁公司作为市场中的大买家,往往拥有优越的谈判地位,能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进设备,从而降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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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承租人只须和租赁公司达成协议,而落实资金和采购设备均由租赁公司负责,故而业务环节减少,设备到位所需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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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分享租赁公司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以及所具有的资金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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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包括设备价款、利息和租赁手续费。租金在租赁期内一般固定不变,而中长期贷款的利率往往是浮动的,有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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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承租人作为用户,具有一定的优势,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一定条件下,比起直接获得国外出口信贷,更具现实性和更为经济,比起外商直接投资,在收益分配和经营控制上更有利于设备引进方。
b. 对出租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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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购买设备进行租赁业务,作为设备所有人、可享受投资减税待遇,以及折旧或按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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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租赁贸易也是一种金融业务。由此扩大了资金投放市场。由于拥有设备所有权和应收租主的承诺贷款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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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所购设备款项的20%~4O%,其余部分则以设备所有权和租金受让权作为抵押,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出租人仍享有全部减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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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型制造公司在往附设租赁公司,通过以租代销扩大出口业务。特别对于一些售价高,相对陈旧老化的设备,租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方式。
C. 租赁贸易的种类
a.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设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出租给用户。租赁期较长,接近设备的使用期。租赁期内由用户自行维修保养,租赁期满,设备归用户所有。或者由用户支付残值后拥有设备。
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称为‘完全支付租赁”或“一次性租赁”。这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
b.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内,不仅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故又称为“不完全支付”租赁。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期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供再次出租。对承租人来说,这种租赁方式和提供的服务,使他获得了始终保持正常运转的高新技术设备,但租金也比较高。
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当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种通用设备时,往往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
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
c. 转租租赁。
我国在以租赁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往往由我国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然后再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经营转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一方面为用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即以自已的名义承担了支付租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为用户承办涉外租赁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各项进口手续和费用。
我国租赁公司除办理转租赁外,也作为中介机构为国内用户企业介绍国外租赁公司,由用户企业与国外公司直接签约。我国租赁公司开立保函,为国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d. 回租租赁。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企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
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赁业务中,标的物的售价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场价,而更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当然也不可能超过其真进的市场价。
D. 租金和租期
构成租金的主要项目包括租赁标的物的购置成本、租赁期间的利息和费用、经营开支、税收和利润。一般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利息是最关键的一个项目。它和租期有关、租期愈长,相应的利率就愈高、也和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所享受的减免税优双有关。
融资租赁是一次性租赁故租期最长可与设备使用的有效期一致、但如果承租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不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情况下,缩短租期,有利于减少利息负担。
E. 国际租赁贸易的一般做法
以融资租赁为例说明国际租赁贸易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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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用户企业将已选定的租赁物品向租赁公司提示,井填写租赁委托书。租赁委托书中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指标。如有必要,应表明可以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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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购标的物。由用户企业或租赁公司或双方联合,与租赁标的物的制造厂或供应商磋商购买标的物的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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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当购买标的物的贸易条件已商定,租赁公司即出具租赁费估价单。双方然后就租期、租金、租赁标的物的交接验收、维修保养以及保险等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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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货合同。租赁公司与制造商就事先谈妥的贸易条件,正式签订购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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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验收。制造商按合同规定直接向用户企业交货。我国企业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其手续等同于一般进口贸易。用户企业验收合格,以承租人身份向租赁公司出具验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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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和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租金,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租赁公司亦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和维修责任。在融资租赁中,一般由用户自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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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留购。融资租赁期满后,通常标的物所有权即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也可规定由用户支付一定数额的设备残值后,才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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